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做好学校控烟工作,构建健康的校园环境,学校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鼓励教职工戒烟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积极落实上述制度要求,配合学校部署9月27号迎接检查相关工作,确保学校顺利通过北京市检查,更好地完成学校控烟工作。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2.中国政法大学鼓励教职工戒烟办法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中国政法大学校园控制吸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减少烟草危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师生员工,包括学校的教师、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其他在我校进行学习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临时进入校园内的外来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控烟管理
第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统一、醒目的禁烟标志:
(一)教学楼、图书馆、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
(二)学生宿舍、食堂、浴室、学生公寓的楼道、卫生间、洗漱间;
(三)室内体育馆、室外运动场;
(四)校园其他禁烟区。
校园除专设室外吸烟区外,均为禁烟区。所有师生员工及临时外来人员不得在禁烟区吸烟、不得持香烟及其他烟具在禁烟区内逗留、走动。
第五条 禁烟区内,所有人都有权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或责令其离开禁烟区;禁烟区内,任何人不得向他人敬烟,不得劝说、鼓励他人吸烟,也不得接受他人敬烟。
第六条 禁烟区内不得摆放烟灰缸及其他烟具,保持清洁无烟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禁烟区内,任何人都必须服从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管理。
第八条 校内商业网点严禁出售香烟制品,校园内禁止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控烟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后勤办。
控烟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控烟工作负责。
学校组建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队伍,对全校范围内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和巡查。
第十条 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要大力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控烟知识,使戒烟、禁烟思想深入人心,每个学生和老师都能深入了解烟草带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更多的人加入到戒烟、禁烟的队伍中来。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人事处、校工会做好教师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要求教师规范自身行为,在控烟工作中起到良好示范作用,积极教育、引导学生远离烟草危害。
第十二条 后勤办负责食堂、浴室、水房、各教学楼和办公楼电梯间、楼道、卫生间的控烟工作,并指导各责任部门在禁烟区张贴禁烟标识、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在专设的室外吸烟区悬挂、张贴烟草危害的宣传品。
第十三条 校医院组织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培训,为控烟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和医学专业指导,培训一年至少两次。
第十四条 其他各责任部门负责各自活动范围内的控烟工作。
第四章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
第十五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品行端正,热心控烟工作;
2.自觉遵守控烟管理办法;
3.有较强的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够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
第十六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吸烟有害健康、戒烟、禁烟的相关知识;
2.劝阻、制止在禁烟区内的吸烟行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3.监督校园内非法烟草制品和广告;
4.其他维护校园内清洁无烟良好环境的职责。
第十七条 控烟监督员要带头遵守控烟制度,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监督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八条 控烟巡查员负责巡查校园内控烟工作,对控烟监督员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对监督员不履行控烟监督工作,向控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对违反控烟管理规定、经教育劝说无效的行为,巡查员应及时上报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九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聘任期二年。聘任期内,每年需参加校医院组织的控烟知识培训活动,监督员和巡查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监督员、巡查员资格:
1.未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的;
2.未认真履行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责的;
3.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工作的;
4.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的。
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条 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组织检查控烟工作,每年至少二次。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控烟评比活动,开展无烟场所评选活动,对控烟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对控烟工作不力,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控烟工作考核成绩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范围,与教职工评先评优挂钩,学生的各种评优与控烟工作挂钩。
第二十二条 开展无烟办公室评选活动,对于授予无烟室称号的,年终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控烟监督员和巡查员控烟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附件2:
中国政法大学鼓励教职工戒烟办法
为创造良好的无烟环境,鼓励教职工戒烟,保障广大教职工身心健康,特制定办法:
一、广大教职工应自觉遵守虚学校《控烟管理办法》,做到禁烟区不吸烟、不劝烟,不接受他人敬烟、不向他人敬烟。
二、授课教师应带头遵守控烟制度,通过授课等方式向学生宣传烟草危害,教育劝导学生远离烟草;通过实际教育活动对学生戒烟工作产生积极影响的,学校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
三、行政教学人员及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办公场所积极宣传控烟常识,引导同室其他人员遵守控烟办法,一年内经控烟监督员、巡查员抽查、审查无吸烟记录的,学校通过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并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推广。
四、鼓励教职工担任控烟监督员、巡查员职务,对学生及其他教职工违反控烟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劝阻和监督。
五、鼓励教职工积极参与“世界无烟日”、“世界戒烟日”等控烟宣传活动,教育和帮助吸烟者放弃香烟,选择健康的生活方式。
六、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