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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1-09-07 08:40:50 来源:  作者: 浏览:

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爱心互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教育工会有关“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稳步、规范发展”的指示精神,为了更好的落实学校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学校决定建立爱心互助金,开展教职工爱心互助活动。

第二条 爱心互助活动是依靠学校和全体教职工合力构筑抵御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给教职工带来经济风险的有效屏障,是全校教职工奉献爱心、扶危济困、互助共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具体行动。

条 为了妥善管理、使用互助金,学校设立爱心互助金管理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对互助金实施严格、规范的民主管理。委员会委托学校财务处开设互助金专门账户,实行款项的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学校的爱心互助活动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的会员管理制度,教职工参加和退出爱心互助活动均须提交申请。吸收会员的对象为学校享受公费医疗的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第二章   筹措程序

第五条  互助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参加爱心互助活动的会员教职工交纳的互助费;学校的配套拨款(从教育部给予学校的捐资配比资金中列支);校内外单位及个人的专项捐赠;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

第六条  互助费按照以下方式缴纳:

(一)互助费按月代缴代扣。委员会根据教职工申请,向学校财务处提供申请已获通过的教职工名单,由学校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个人工资和离退休费中代为扣缴。

(二)互助费缴纳金额为每月10元, 每年120元。

(三)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委员会于人事关系脱离学校当月注销其爱心互助活动资格,已注销资格的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四)教职工退出学校爱心互助活动须具名提交退出申请,委员会从收到申请的次月注销其爱心互助活动资格,已注销资格的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五)教职工欠交互助费,经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示仍未交的,视为自动退出爱心互助活动,自提示要求补缴截止之日起注销其爱心互助活动资格,已注销资格的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费不予退还。

(六)教职工申请重新加入爱心互助活动,须经委员会审批,在全额补交停交期间的全部互助费后,可以重新加入。重新加入的,方可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

(七)本校教职工一直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活动,中途提出加入爱心互助活动申请,须经委员会审批,在足额补交自本办法实施后的全部互助费后方可加入。中途加入学校爱心互助活动者,于一年后方可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

(八)因公派出国等原因欠交互助费的教职工,回国后在提交人事处出具的出国证明后,须补齐出国期间欠交的全部互助费,于补齐欠费的次月可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

(九)新调入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可提交加入爱心互助活动申请,经委员会审批同意,须按规定交纳互助费。于批准后的次月可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

(十)教职工持续交纳互助费超过一定期限,却从未申请享受互助金资助者,委员会将按下列标准减收互助费:期限超过10年的,从第11年开始每年减收互助金20元;期限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减收互助金40元;期限超过30年的,从第31年开始每年减收互助金60元;期限超过40年的,从第41年开始每年减收互助金80元。享受过互助金资助的教职工不享受互助费减收优惠。

第七条 学校于爱心互助金成立之日起,每年拨款人民币100万元,全额注入互助金专门账户。

第八条 学校鼓励和接受校内外单位及个人提供爱心捐赠,捐助款项注入互助金专门账户。

第九条 专门账户中互助金的增值和积累,计入互助金专门账户。

第三章    资助办法

第十条 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

(一) 恶性肿瘤;

(二) 大面积急性心肌梗塞住院抢救;

(三) 脑血管意外及脑中风后遗症;

(四) 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五) 血管搭桥术(血管旁路移植术);

(六) 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各种支

架植入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七) 终末期肾病(或呈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八)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九) 良性脑肿瘤;

(十)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十一) 原发性心肌炎、脑损伤、帕金森病、阿尔茨海默病、Ⅲ

度烧伤、原发性肺动脉高压、运动神经元病、严重糖尿病、多发性硬化、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十二) 深度昏迷、语言能力丧失、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瘫痪;

(十三)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十四) 急性重症胰腺炎;

(十五) 人工股骨头、全髋关节置换或实施器官移植、需内固定

的创伤性骨折;

(十六) 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肺心病等出现器官严重损

害或功能衰竭;

(十七) 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有骨关节严重损害或

多脏器并发症;

(十八)一氧化碳中毒(煤气中毒)后遗症;

(十九)其它经过法定机构鉴定、委员会审核认可的重大疾病及重大意外伤害。

第十一条 互助金资助标准:

(一)申请补助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可以申请补助。互助金补助金额为个人自付医疗费超出部分的三分之一,同一病种可一次或多次申请医疗补助,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2万元(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总计补助限额为人民币5万元。

(二)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职工,首次申请补助以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超出部分可以申请补助

(三)突发事故导致意外身亡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由家属代为办理申请领取手续;经治疗无效身亡的,如已按本办法享受了互助金资助,则不再另行享受上述2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不能享受互助金资助: 

(一)未参加学校爱心互助活动、未按期足额交纳互助费;

(二)具有爱心互助资格,但未经校医院同意,擅自在国家指定以外医院就医的治疗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经治医院同意的除外);

(三)因打架、斗殴等触犯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以及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整容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伤害。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三条 加入学校爱心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治疗发生自行负担、自费医疗费的,须在每年11月15日前向委员会提交互助金资助申请表,并提供自上一年11月15日以来的有效票据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加入爱心互助活动的教职工申请互助金资助,应填写互助金资助申请表,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持本人在北京市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及慈善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有效凭据、我校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销后的凭单底联(凭单底联丢失无法补办)、本人的有效证件(工作证或离休证、退休证)到委员会办公室(校工会)办理互助金资助申请手续。

第十五条 委员会办公室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负责审核教职工互助金资助申请,对患病教职工提供的申请以及各项附件进行初步审核。11月30日以前完成各项汇总和审核,并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进行审定。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离退休工作处、校医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教代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工会福利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修改、完善我校互助金管理办法。

(二)掌握互助金收缴及使用情况,按本办法制定的各项政策条款对互助金的筹集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

(三)委员会每年12月5日以前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年度患病教职工提交的互助金资助申请集中进行研究审核,以票决方式通过资助方案。特殊情况由委员会讨论研究决定。

(四)委员会每年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作一次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财务处提供的有关互助金的专项财务报表,表上项目中应包括互助金账户的孳息内容)的汇报,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议后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每年4月5日以前对当年互助费收入以及学校配套拨款等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对教职工加入爱心互助活动情况作出汇总说明。每年11月15日至11月30日期间负责受理教职工互助金资助申请,对患病教职工提供的申请以及各项附件进行初步审核。11月30日以前完成各项汇总和审核,并将汇总情况及相关材料提交委员会进行审定。

(三)负责委员会的会务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撰写会议纪要,并按委员会通过的资助方案签发互助金资助通知单。

(四)与人事处和财务处保持联系,了解人员变动情况和互助金发放情况。

(五)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九条 委员会资金核算机构及职责:

学校财务处受委员会委托开设专门账户,对爱心互助金实行单独核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互助金每年结算一次,定期向委员会提交互助金收缴使用情况报表及报表说明。

第二十条 对互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审核监督、职能监督和群众监督。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实行审核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实行职能监督;学校教代会代表以及全校教职工实行群众监督。

此外,委员会可组织、委托会员中的相关专业人员,对互助金账户实行不定期的专项财务检查,以保证所有会员所缴资金的效益。

同时,任何人对非法套取互助金资助、滥用互助金审批权力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学校纪委、监察、审计部门接到举报,应对举报涉及到的有关情况进行及时调查核实并做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已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立案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及相关特殊情况,由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经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主席团会议审议、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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