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月14日教代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政法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推动我校民主建设,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北京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教代会的办事机构为学校工会。
第四条 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有关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等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或决定;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五条 学校党、政、工会在教代会制度建设中的责任
(一)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领导教代会工作。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支持教代会在《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教工字[1985]第4号)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处理好教代会征集的提案,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为教代会提供经费支持,为学校民主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工会要认真承担起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教育教职工在学校党委、行政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紧紧围绕党的教育方针、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献计献策;要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及闭会期间的工作,认真组织教代会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要求,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及时将大会的情况向教职工通报。
第二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六条 教代会的筹备
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及校工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换届时,成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
(二) 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工会委员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通过;
(五)有关部门将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六)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教代会换届时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八)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常设主席团组成方案和产生办法;
(九)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十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主席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三)由党委批转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报告;
(十四)校工会于会前两周将召开教代会报告表上报北京市教育工会。
第七条 教代会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有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代会每次换届时按以下办法产生教代会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代表产生方案
(1)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校工会提出,和党委沟通后征求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意见,报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区和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办法和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2) 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二级学院、部、处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代表等。
(3) 特邀代表一般是已离退休的校党政领导及有影响的教职工等。
2、代表名额
教代会正式代表名额按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9%左右计算。各二级学院(部、处)代表名额分配由校工会在选举教代会代表方案中提出。
3、代表构成
在正式代表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应占教师代表的半数以上;青年教师代表也应占一定比例;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一般应是教职工代表;选举时,应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4、选举办法
各选举单位根据所分配名额,通过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的差额一般不低于10%;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5、代表资格审查
各选举单位将选举结果报校工会后,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将代表登记表存档;经审查不合格的,将教职工登记表退回原选举单位,并要求其重新选举。
(二)教代会代表的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教代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1)教代会代表在本校内部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调整到调入单位所在代表;
(2)教代会代表调离本校,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教代会代表离休、退休(含内退)、待聘后,其代表资格即行停止;
(4)教代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5)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罢免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6)教代会代表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其所在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教代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况的,应由其所在代表团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备案。
2、凡因各种原因造成教代会代表缺额的,按照缺额数和代表性进行补选或更换,其程序是:
(1)由代表团向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提出申请,说明补选代表的数额和理由;
(2)经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教代会常设主席团;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审查同意后,给予批复,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增补及更换情况。
(三)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1、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工会负责具体实施。
2、教职工代表培训的内容包括:政策、法律知识培训;教代会基本知识培训;民主管理理论常识和方法培训以及相关的专题培训。培训的方法以会前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教代会的提案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度、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一)提案的征集
1、教代会召开前两个月,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并将提案表发至各代表团,提供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2、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由一人提出后,须有五人以上附议;填写好的提案表由各代表团收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二)提案的审查、立案
1、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2、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立案。立案的原则是: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且具有实际价值或作用;
(4)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3、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要填写提案处理表。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4、重大提案应提交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确需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三)提案的办理
1、提案工作委员会经学校办公室将提案处理表送交主管校长;
2、主管校长直接批示或召开有关会议,逐条落实到承办部门(或者个人);
3、承办部门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不能落实的应说明原因;
4、主管校长对承办部门的解决方案进行审核;
5、承办部门按解决方案进行落实;
(四)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与反馈
1、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2、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
3、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征集情况和上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是大会换届时的领导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大会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2、组织、主持会议;
3、听取和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4、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5、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二)大会主席团成员的产生
1、每次换届前,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大会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等,报党委审查。
2、大会主席团成员中应有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师及其他代表性人员;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
3、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将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通过。
4、大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2人。秘书长由工会副主席担任。
第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议程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由上届常设主席团主席主持,全体教代会正式代表参加。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题是:
(一)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向大会报告本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提出大会议程和议题的建议;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三)作关于代表资格增补情况的说明(有代表需要增补、替换时);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
(六)通过专门委员会或小组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预备会议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教代会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
(二)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作专题报告;
(三)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就上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落实及提案的处理和一年(一届)来工作等情况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书面审议学校工会财务工作报告;
(五)以各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
(六)各代表团代表作大会发言;
(七)换届时,按选举办法选举下届常设主席团,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
(八)宣布选举、表决结果。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一)决议、决定的内容
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教代会的届次;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二)决议、决定的形成
一般需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1、大会主席团根据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2、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3、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4、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5、由大会主席团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对未获教代会通过,而又确需实施的议案,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也可以提交临时代表会议或下次教代会再议。
(三)决议、决定的实施
1、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待教代会决议、决定,经校长同意后,认真执行决议、决定。
2、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未设相应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由工会负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等形式;在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3、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由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人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汇报。
(四)决议、决定的修订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2、召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扩大)会议,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
3、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在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下,可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 教代会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时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大会主席团。
第十四条 教代会换届后和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常设主席团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一)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职责
1、负责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2、主持教代会换届后的大会,处理大会闭会期间的重要问题;
3、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临时出现的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问题,主要内容是:
(1)听取党政部门关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建设等有关校务公开的情况通报,反映代表意见;
(2)根据干部管理机关的部署,在教代会内组织民主评议、推荐或者民主选举干部;
(3)根据教代会授权,对经教代会原则通过的议案的个别条文提出修改或者协商处理教代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修改补充的事项;
(4)听取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成员及产生
1、常设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教师和其他代表性人员组成;高级职称教师应占较大比例;其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人数一般应是代表人数的18%左右。
2、每次换届前,由本届常设主席团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提出下届常设主席团人数、构成比例、建议人选、选举办法等,报党委审查。
3、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进行选举。
4、常设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工会副主席兼任。
5、常设主席团组成人员由于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空缺时,由相应职务的人员自然替补,经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交下一次代表大会或经过常设主席团研究决定,报党委常委会批准确认。
(三)常设主席团会议的召开
常设主席团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由常设主席团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十五条 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某些重大问题需要协商或讨论决定,可以召开教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扩大会议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教代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一)扩大会议成员
1、教代会主席团成员;
2、各代表团负责人;
3、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4、教代会代表;
5、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人士列席。
(二)扩大会议的内容及召开
扩大会议的内容主要是协商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出现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1、会议内容与常设主席团会议相同;
2、扩大会议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
3、应1/4以上代表的要求,应召开扩大会议;
4、根据党委书记、校长、教代会主席团、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团召开联系会议的建议,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讨论确定是否召开扩大会议及会议的主要议题;
5、工会委员会负责将会议时间、主要议题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有关文字材料提前发给与会人员;
6、各位与会人员会前应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以便在扩大会议上进行讨论协商;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形成会议纪要;
7、会后各代表团团长应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教职工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
(一)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
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和学校具体情况,可设教学科研、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干部、青年教师工作、女职工工作、提案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负责人应由大会主席团成员或教学、科研、管理第一线的资深教职工担任,对口行政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可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副职。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1、教代会常设主席团根据我校具体情况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党委审定;
2、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3、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推选主任、副主任。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
2、会议期间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主席团作为修改议案、决议、决定的依据;
3、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常设主席团汇报。遇有重大问题可建议召开扩大会议讨论、处理;
4、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常设主席团报告工作;
5、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保持与学校有关行政业务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讨论、建议。
每届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四章 教代会文书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建档原则
(一)教代会存档的文书资料必须具有参考价值,并保持文书资料的完好;
(二)文书资料要齐全、完整;
(三)按先后顺序,分门别类;
(四)一般应把一个届次的文书资料组合成卷。
第十八条 建档范围
(一)涉及本校教代会工作的上级文件、批复、讲话稿;
(二)教代会代表登记表;
(三)教代会的组织机构、成员及出席大会的人员名单;
(四)教代会的会议通知、文件、讲话资料、记录等;
(五)教代会的决议、决定;
(六)民主评议、推荐、选举行政领导干部的资料;
(七)教代会代表提案及处理落实情况资料;
(八)教代会常设主席团协商处理重要问题的情况及会议记录、纪要;
(九)教职工代表或者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记录;
(十)学校及所属单位报送的有关教代会的文件、请示 、报告;
(十一)教代会代表来信、来访的接待资料及处理结果;
(十二)与教代会有关的音像资料和其它资料。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
(一)分级管理。 二级教代会有关文书资料自行整理、建档保管;
(二)确定专人管理;
(三)建立接收、查阅、保密、移交等相关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政法大学教代会常设主席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教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